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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拒絕購物 旅游經營者不得另行收費
- 時間:2010-11-03 15:35:18 來源:網絡 作者:愛旅行網
最高法院今天發布旅游糾紛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今天(11月1日)公布《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旅游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游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司法解釋今起開始施行。
旅行社不得因年齡差異多收費
《規定》明確了旅游者對于旅游經營者收取的差價費的返還請求權,規定旅游者要求旅游經營者返還下列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持:因拒絕旅游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項目被增收的費用;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游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
《規定》首次在民事司法解釋中明確了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未經游客同意不得轉團
對于旅游經營者的轉團與掛靠等損害旅游者利益行為的后果與責任,司法解釋規定,旅游經營者將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不同意轉讓,請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經營者違約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旅游經營者擅自將其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遭受損害,請求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規定》還明確,除合同性質不宜轉讓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之外,在旅游行程開始前的合理期間內,旅游者將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效力的,法院應予支持。旅游經營者因此請求旅游者、第三人給付增加的費用或者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減少的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持。
另外,旅游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游客可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旅游經營者、旅游者請求解除旅游合同的,法院應予支持。旅游經營者、旅游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持。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變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分擔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或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因此減少的旅游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持。
代管行李損毀要賠償
在旅游過程中,旅游者經常會把行李放在旅游車上,如果行李遺失如何要求賠償?司法解釋規定,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游者請求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損失是由于旅游者未聽從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事先聲明或者提示,未將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由其隨身攜帶而造成的;損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損失是由于旅游者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屬性造成的。(記者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