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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游客“猝死” 海南溫泉池賠13萬
- 時間:2010-10-22 17:10:05 來源:網絡 作者:愛旅行網
上海市民吳某赴海南旅游,“猝死”在一家賓館的溫泉池內,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遂訴至法院。昨天上午,浦東新區法院金融庭當庭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吳某家屬保險金13萬元。
去年8月下旬,47歲的吳某參加單位組織的帶薪休假海南游。單位委托上海某旅行社為所有參加休假旅游的人員購買了旅游綜合意外傷害險。8月27日21時許,吳某下榻賓館泡溫泉,不久被人發現仰躺在溫泉池底,于是將他救起,但他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經當地公安機關勘驗,排除了他殺、自殺等,最后結論為“猝死”。
此后,吳某的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去年10月保險公司作出理賠結案通知書,拒絕賠付,理由是被保險人身故原因為“猝死”,不予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今年1月,吳某的家屬向浦東新區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意外保險金13萬元、賠償律師代理費5000元。
法庭上,保險公司一再陳述“猝死”不是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情況。所謂“猝死”是指因潛在的自然疾病突然發作、惡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因此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意外事件”,所以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此外,吳某家屬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律師費也無法律依據。
吳某家屬卻認為,保險公司的理解是狹隘的,“猝死”并非一定是疾病的“猝死”,還應包括不明因由的意外死亡,保險公司以吳某“猝死”不屬于合同約定的意外事件而拒賠,理由不充分,且保險免責條款中也沒有明確規定。
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未直接約定猝死是否屬于承保范圍或免責范圍,所以應根據被保險人的死亡是否屬于承保的意外傷害或免責條款中所約定的“既有疾病的急性發作”加以認定。根據《保險法》和涉案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受益人在索賠時原則上應承擔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證明責任。
在本案中,涉案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方已經及時通知了被告,并向被告提供了被保險人的生前全部病史,對被保險人不存在潛在疾病完成了自己的初步證明義務。在此情況下,被告不能舉出相反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被保險人死亡是由潛在疾病所致,故被告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承擔全部保險金賠付責任。
至于吳某家屬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律師費的請求,因律師費未在雙方合同中明確,故法院不予支持。(陳瓊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