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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德國簽證旅行醫療保險(申根簽證)須知
- 時間:2010-07-22 11:11:27 來源:愛旅行網 作者:小艾
辦理旅行醫療保險(申根簽證)須知
歐盟理事會2003年12月22日的決議(2004/17/EG)自2004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決議要求,在根據申根實施協定辦理簽證時,增加辦理旅行醫療保險這項條件。
旅行醫療保險是發給申根簽證的基本前提。
旅行醫療保險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旅行醫療保險(個人或團體保險)可由申請人在其居住國辦理;若無法實現,可在其它任何國家或由邀請人在目的國辦理。
· 保險必須賠付可能出現的因病被送回國以及急救和/或緊急住院的費用。
· 賠償金最低為30 000歐元,并且必須確保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如該保險公司在歐盟成員國、瑞士或列支敦士登設有辦事處。
· 旅行醫療保險必須在所有申根國家和整個逗留期間有效。
· 在有理由的個別情況下,如對明顯易患病的人,在所需的保險范圍方面須提出更高的要求。
· 若旅行的目的即為治療疾病,此外則需另行證明承擔醫療費用。
在申請簽證時必須提交旅行醫療保險證明的原件。簽證處保留一份保險證明復印件,以供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