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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簽證
- 時間:2010-07-16 10:17:59 來源:愛旅行網 作者:愛旅行網
赴捷克簽證辦理信息:
捷克共和國已加入申根國家,持有有效的申根簽證的外國人可以入境捷克共和國,申辦停留期短于90天的簽證應在申請表遞交后的30天內辦理。但是一般會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在捷克法定節日期間,簽證處休息。
捷克法定節日為:
1月1日、3月24日、5月1日、5月8日、7月5日、7月6日、9月28日、 10月28日、11月17日、12月24,25,26日。
捷克簽證信息:
1.申請捷克簽證須由申請人親自遞交。如果申請人年齡小于15歲,申請人不需親自遞交申請材料可以由其合法監護人代交。
2.申請表須真實并清楚地用羅馬大寫字母填寫,并且由申請人本人簽名(年齡小于15歲的申請人由其監護人代簽)。
3.照片尺寸為3.5x4.5公分,底色勿為紅色或深藍色,并粘貼到申請表的相應位置
4.旅游證件有效期應至少從在捷克停留的可能期限延長90天。
5.申辦停留期短于90天(包括90天)的簽證應在申請表遞交后的30天內辦理。但是一般會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6.申辦停留期在90天以上的簽證應在申請表遞交的90天之內由捷克共和國外國人出入境管理局辦理。申辦停留期在90天以上的留學簽證應在申請表遞交60天之內辦理。
7.其它所需證件或材料應與申請一并遞交。
8.申請人須出示所要求材料的正本和復印件,正本在簽證申請程序完成之后返還申請人(例如,邀請函,保險,飛機票…)。如果申請停留期超過90天簽證,正本不退還。
9.保險(投保金額至少為30,000歐元的旅游醫療保險并且包括一切急救治療 費用或因醫療原因的遣送回國費用)保險可根據申請人自己的選擇在中國境內辦理,此保險須在捷克有效。
10.官方邀請函可在捷克共和國外國人出入境管理局領取并且須由此機構認證。此項由主辦人(邀請者)或邀請公司在捷克安排。
11.護照頒發地為上海,浙江,安徽和江蘇的申請人應在捷克駐上海總領事館申請簽證。(www.mfa.cz/shanghai,shanghai@embassy.mzv.cz)
12.在申請人遞交各自的申請材料、使館受理材料的同時一并收取費用。如果被拒簽,已交費用將不再退還給申請人。簽證費用受匯率浮動影響。收取費用時一 律使用現金 (幣種為人民幣)。
13.填寫完整的簽證申請以及其它全部材料的遞交并不保證一定頒發簽證。持有簽證不保證有權進入捷克共和國,最后的決定由捷克共和國外國人出入境管理局在邊境交界處作出。
14.外國人在到達捷克共和國的三個工作日內應在捷克共和國外國人出入境管理局當地分局進行登記。旅游者入住酒店,酒店會為其自動辦理登記。
15.如欲要取正式簽證申請表,請將帶有足夠郵資的9號回郵信封寄至我館:北京市建國門外日壇路2號捷克大使館簽證處,郵編:100600,并在信封上注明“要取x 張 簽申證表 “字 樣。
捷克簽證申請表下載:www.mfa.cz/visaform
捷克簽證申請表填寫說明:
此簽證申請表由計算機處理,如果填寫不當,你的簽證將被延期或取消. 請如實填寫此表,申請者必須親自簽名,不得由他人代簽.
1.此表必須用大寫羅馬字母自左向右字跡清晰 地填寫. 如有標點符號, 必須獨占一格
2.不能用紅筆填寫
3.除使館填寫的部分以外,將你所知道的信息用大寫字母填寫
4.對于那些你不知道的信息不要填寫
5.將選中的項目在方格內打叉“ X“ 不選的方格不填
6.資料必須填寫在規定的格子內,如果空格不夠可另用一張紙,并附, 在簽證表內
7. 更改時,寫錯的地方必須先用線劃掉,更正的資料填寫在剩余的空格內,如果空格不夠可另用一張紙,并附在簽證表內
8.個人信息必須與護照一致,個人姓名用羅馬大寫字母填寫,姓和名之間用空格分開
9.年月日不要用點分開, 填寫順序是:XX日XX月XXXX年
例如: 11011998 表 示 1998年1月11日
10. 地址填寫方式: 國家代碼-城市名稱-街/路-門牌號
例如: CHN-BEIJING-RITANLU-2
11. 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填寫方式:+ 國家代碼-區號及電話/傳真號碼
例如: +86-1065326902
12. 歐盟國家公民的家屬不用填寫帶*號的部分.
13. 在 此申請表上貼一張尺寸為3,5 X 4,5 公分近照.照片為光面黑白或 彩色,免冠正面大頭像(含肩膀部分), 臉部長度應不少于1,3 公分, 照片底色勿為紅色,底色以淺色為宜.
捷克駐中國大使館信息:
地址:北京 建國門外 日壇路 2號 100600
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6:30
聯系方式:電話:(+8610) 8532 9500
傳真:(+8610) 6532 5653
電子信箱:beijing@embassy.mzv.cz
簽證處對外接待時間:星期一、二,三、四 8:30-11:00
捷克駐中國領事館信息:
捷克共和國駐香港總領事館
地址:香港灣仔港口路 23號 大鷹中心 1204-5
電話:(+852)28022212
傳真:(+852)28022911
電子信箱:hongkong@embassy.mzv.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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